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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民商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宋新强    发布于:2015-04-30 23:35:34    文字:【】【】【
      目前,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随着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使收案数量在大幅上升,给基层法院带来较大压力。同时,在民商事诉讼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也亟待需要加以解决。
     (一)“立案难”问题突出。部分法院的基层法庭和法官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一些案件、当事人“难缠”的案件不予立案;对共同诉讼的数个被告不在同一地域,几个法庭同时有管辖权的一些案件,法庭之间互相推诿,不能及时立案;有的离婚案件一方被告在外地打工,不能及时出庭的案件,不是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办理,而是直接采取不立案的居多;作为原告的外地当事人立案难等等,“立案难”问题相当突出。
     (二)任意增加当事人诉累。对于共同诉讼中有数个原告的一些民商事案件,要求原告把一案分为数个案件起诉;个别法庭法官给案件原告硬性介绍代理人,原告事前委托的律师只好把费用退还给原告,满足法官的要求,否则不予立案;在诉讼过程中,有的被告针对案件本诉提出了反诉,但法庭不予合并审理,而是让被告另行起诉。
     (三)违反诉讼程序的问题时有发生。在案件诉讼中,有的公民代理资格不合法,一方当事人已经提出异议,而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不予理睬,让其继续代理案件;有的案件在运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时,审判员或陪审员挂空名不出庭,实际上审判员一人在审理案件,合议庭组织实际不合法。
     (四)当事人实体权益难以保障。部分案件在进入调解程序后,法官不是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不从保护当事人权益考虑,而是一味追求调解率和结案率,强行要求当事人放弃实体权益,使当事人勉强达成调解协议;有的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个别案件超审限2年以上还是得不到解决;特别是发还重审的案件,大多数长期得不到及时立案处理,一些申诉案件也得不到及时审查处理;个别基层法院对涉及保险公司的交通肇事案件,没有按责任分担诉讼费用,而是把诉讼费用全部判归原告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诉讼费用。
      根据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着力加强教育培训,切实解决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对现有法官的教育培训,树立强烈的司法改革意识;树立“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即是百分之百的伤害”的责任意识;树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意识。抓好现有法官能力建设,通过法律知识、办案技能和司法制度改革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培训,重点解决法官办案模式僵化、社会经验不足、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不强和调判水平不高的问题,切实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
     (二)着力加强审判管理,充分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法院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案件审判管理办法,对法院民商事诉讼案件加强严格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现象。建立和完善审判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好立案不规范、不及时,办案期限过长、久调不决、强制调解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坚决杜绝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现象,努力排除外界因素对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职权的干预而导致职能弱化虚化问题,防止出现案件裁判不公而造成不良影响。
     (三)着力完善调解机制,确保调解结果公正。基层法院要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司法调解制度机制,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做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法官不得以强制当事人放弃实体权益为代价而片面追求虚高的案件调解率,确保调解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
     (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管理保障机制。要把年轻有为的法官放到审判执行的一线施展才能,着力锤炼他们吃苦耐劳、乐于办案的意志品质和奉献精神,不断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进一步完善法官管理考核制度,重点解决部分法官擅离岗位不安心基层、怕吃苦办案不深入基层、对待当事人态度蛮横等问题。积极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制度,切实关心照顾法官在工作、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把从优待警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调动法官乐于为司法事业奉献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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