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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3-18 22:40:16    文字:【】【】【

商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2012年10月25日商南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商南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对报告给予了充分肯定。会议认为,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对于建设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支持县检察院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县检察院要始终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自觉将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把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职权,全面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民事执行、行政非诉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的监督,依法纠正行政执法及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县检察院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着力监督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移交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以罚代刑,刑事立案环节中的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的遗漏案犯、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取证、违法扣押冻结款物,审判活动中的徇私舞弊、违法裁判调解、民事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不力,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渎职侵权以及违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问题,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三、县检察院要把查办职务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主要途径和措施,针对职务犯罪发生领域和环节,坚决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注重发挥法律监督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作用,结合法律监督和办案工作开展检察建议、警示教育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四、县检察院要不断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式,规范监督行为,增强监督实效。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不断完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法律监督内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查办职务犯罪的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的衔接、协作工作机制,完善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

五、县检察院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公信力。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专业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完善和落实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检务督察等工作,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制约,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监督员监督,健全依靠群众强化监督的工作机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高效执法。

  六、县法院、公安局、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依法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支持配合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中的有关调查、核实工作,对检察院依法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和其他检察建议,要及时办理并回复办理情况。

  县公安局、刑罚执行和监管部门要及时向检察院提供发案、立案、破案、羁押和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对检察院依法提出的监督事项,要严格依法办理并回复办理情况。

  县法院对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要依照程序及时办理;对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要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符合再审条件的,要依法再审。

  县法院和检察院要进一步依法落实并规范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等制度。

七、县检察院和法院、公安局、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经常性地工作协作与配合,充分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及时协商解决行政执法或者司法诉讼中遇到的重大突出问题,并根据各机关的工作职责,依法制定操作规范,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

八、县镇人民政府要支持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积极与检察院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执纪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院查询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介入调查的,要予以配合,对检察院要求其移送刑事案件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并反馈处理情况。县行政监察机关要与检察院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完善相互移送案件线索机制。行政机关对检察院提出的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要认真办理,切实纠正确有错误的行政行为,并及时函复办理结果。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检察院在物质保障方面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改善检察院的发展环境。

  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加强对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提高法律监督的社会认知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对检察院法律监督活动提供协助和配合,积极举报职务犯罪线索,反映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形成法律监督的良好社会环境。

  九、县人大常委会要采取听取和审议县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检察院工作的监督,解决法律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各级人大代表要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宣传本决议,协助执法、司法机关推进本决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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