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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09-01 14:45:34    文字:【】【】【

商南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2023829日商南县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检察建议能动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28号文件)等规定,以及《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加强新时代检察建议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全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检察建议的法定性、监督性,切实维护检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支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共同推进平安商南、法治商南建设。

二、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及时提供司法保障,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司法保障”的检察建议办理工作格局。

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当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科学论证、说理充分、文书规范、明确具体、精准可行。

四、县人民检察院在常态化开展好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工作的同时,应当突出抓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聚焦个案和类案中反映出的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问题漏洞、苗头倾向、风险隐患,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制发具有示范性、引领性、代表性的检察建议。

五、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建议事项的调查核实,依法调阅被监督单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对于疑难复杂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聘请特邀检察官助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或其他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并积极听取人民监督员和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建议。

六、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完善检察建议工作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明确检察建议制作、审批、送达、督促落实及“回头看”等各环节职责要求,严把检察建议质量关,提升检察建议工作能力水平。

七、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检察建议工作信息公开,定期分析公布检察建议工作有关情况,增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

八、全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将检察建议办理情况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考评体系,将检察建议的回复、整改情况作为指标,列入平安建设督导和法治督察事项。

九、被建议单位应当自觉主动接受检察监督,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针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深入研究,查找问题根源,及时研究整改,按要求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县人民检察院。无法按期整改完成的,被建议单位应向人民检察院提供书面情况说明整改方案。

十、被建议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检察建议书确定的异议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经复核并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异议成立的,及时修改或者撤回检察建议书;异议不成立的,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十一、被建议单位无正当理由对检察建议调查核实工作不予协助配合、不接收检察建议、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不整改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

被建议单位为行政机关的,同时抄报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平安商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建议单位为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同时抄报县委政法委。需要追究责任的,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或者有关党组织、任免机关和单位。

十二、县人民检察院制发的检察建议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应当报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抄送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

十三、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通报反馈等制度,探索建立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贯通协调机制。

十四、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写入年度工作报告,或者通过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建议工作,接受监督。

十五、县人民检察院对事关社会公平正义、重大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等重大问题的检察建议,可以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监督和支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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