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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决定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09-01 14:44:46    文字:【】【】【

商南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

化解的决定

2023829日商南县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商南、法治商南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商南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诉源治理工作应当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要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原则,全力构建“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化解,诉讼机制衔接”的诉源治理模式,着力在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关口上管控诉讼增量。

二、各部门、镇(办)、村(社区)应当建立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机制,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聚焦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力量,把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强力推进多层次、多领域、全覆盖的诉源治理体制机制建设,推进“无讼村(社区)”建设。

三、县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在诉源治理工作中的参与、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加强人民法庭、巡回法庭建设,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关口前移到镇(办)、村(社区)。完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积极探索调解前置程序,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前提下,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强化“诉调对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对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引导进行司法确认。深化分流、调解、速裁、快审机制改革,提高审执质效,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减少衍生诉讼案件发生。

四、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注重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引领作用,不断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针对重点领域的社会治理问题,依法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减少社会治理风险隐患,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

五、县公安局应当进一步完善治安案件、“道交一体化”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扎实推进社区警务室和“警民联调”工作机制建设,支持和参与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

六、县司法局应当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发生。推进“六好司法所”、法治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发挥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公证等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加强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激发人民调解员的身份认同和履职动力,保障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作用。培育和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参与基层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工作。

七、县信访局应当强化信访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作用,进一步理顺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制度的关系,推动多部门、多主体“联合接访、联合调处、联合帮扶”。完善对矛盾纠纷的排查、疏导、化解和稳控机制,推动人民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八、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诉源治理责任。要充分发挥行业领域的主管优势,通过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支持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发展。

九、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以及消保委、商会、行业协会等,应当积极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结合各自职责参与诉源治理,推动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立发展,有效开展矛盾预防调处化解工作。

十、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人、财、物保障机制,将诉源治理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诉源治理工作所需经费。

十一、诉源治理工作应当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落实加强诉源治理工作具体措施,将体现诉源治理成果的实效性指标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以责任落实推动行业系统工作落实。

十二、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诉源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动员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和支持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共同推动诉源治理工作落地落实。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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